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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花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花木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宜宾市翠屏区从事花卉苗木(以下简称花木)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推广和管理等方面从事花木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和有关人士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花木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花木事业促进城乡绿化工作的重要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协会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的方针,依照协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

第四条:协会团结和联系广大花木从业者,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反映花木从业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花木从业者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促进全区花木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协会接受宜宾市翠屏区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宜宾市翠屏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会原则,鼓励会员间团结协作,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会员权利平等。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于花木行业建设,协助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花木生产、流通和市场规范管理,促进花卉苗木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从事花木事业的团体和同仁的友好往来,切磋技艺繁荣学术事业,提高学术水平;

(三)负责组织我区花木业苗木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科普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大力普及花木业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的花木生产技术;

(四)实施科教兴花战略,组织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会员的科技文化素质和产品质量意识,加快产品质量提高和新产品开发;

(五)提供花木行业信息,组织交流、举办或协办花木展会,并组织花木评优活动。

(六)选拔、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培养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协助主管部门举办技术干部的继续教育和科技培训;

(七)对优秀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咨询建议和协会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代表和维护会员和广大花木从业者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花木行业发展和生产经营者的有关政策支持工作。

(九)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提供规划、设计服务,培养骨干企业和创建典型花木乡镇。

(十)建立花木信息网站,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对从事花木产业的个人、团体、企业进行花木资产评估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在花木产业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流通实力的团体或专业户;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或花卉苗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

(四)具有相应的活动资金;

(五)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通过评选获得协会颁发的各项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预算报告;

(四)审定和讨论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协商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通过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区花木工作者中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完成协会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协会工作,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对外代表协会签订协议、合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的任务;

(三)协调各部的工作,组织会员进行技术培训与参加各科专业活动;

(四)管理协会的财务与资金;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代表大会所授予的职责和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置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若干顾问,顾问应是花木界德高望重的专家和对本会工作和花木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领导干部。顾问的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顾问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的人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而设,专、兼从事协会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办事机构的职责是承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一切事宜。

                第五章 资金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损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或奖金(不包括奖给个人的奖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网站信息发布收入;

(六)资产评估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单位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经费支出:

(一)本会日常的办公费用;

(二)召开会员代表人会或理事会的会务支出,会员的物质奖励;

(三)公益事业的办证与登记费用;

(四)邀请省内外专家、学者的咨询、论证、鉴定与授课等费用;

(五)脱产或半脱产协会专职人员的工作补贴;

(六)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章程由本协会解释,如需修改,须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工作时,先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审批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终止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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